從海關總署網站——互動交流版塊了解到,關于“監管方式1210是什么意思?需要滿足哪些規定要求嗎,有具體的文件嗎?”相關問題,答復如下:
問:監管方式1210是什么意思?需要滿足哪些規定要求嗎,有具體的文件嗎?
答:根據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要求,本通知所稱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是指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并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運遞進境的消費行為。
上述商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內、限于個人自用并滿足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規定的條件。
(二)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
(三)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但進出境快件運營人、郵政企業能夠接受相關電商企業、支付企業的委托,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
注:業務咨詢留言答復僅供參考,不具有法定效力。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內容拓展: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
圖源:商務部網站
http://cws.mofcom.gov.cn/gztz/art/2018/art_b7becbacb58a4d0d8bf17b91a168f044.html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參與主體:
(一)跨境電商企業:自境外向境內消費者銷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外注冊企業,為商品的貨權所有人。
(二)跨境電商平臺: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為交易雙方(消費者和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的經營者。
(三)境內服務商: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接受跨境電商企業委托為其提供申報、支付、物流、倉儲等服務,具有相應運營資質,直接向海關提供有關支付、物流和倉儲信息,接受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后續監管,承擔相應責任的主體。
(四)消費者: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內購買人。
監管方式:
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但對相關部門明令暫停進口的疫區商品,和對出現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商品啟動風險應急處置時除外。
消費者責任明確:
消費者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稅款的納稅義務人。跨境電商平臺、物流企業或報關企業為稅款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并承擔相應的補稅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
購買前應當認真、詳細閱讀電商網站上的風險告知書內容,結合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做出判斷,同意告知書內容后方可下單購買。
對于已購買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再次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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