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逐步穩定并規范化發展,但也面臨一些問題亟待予以解決。其中突出的問題是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的商品是否適用網絡銷售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本文在對比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與國內電商模式的基礎上,提出多元化構建網絡銷售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的政策路徑,以期探索平衡國家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與跨境行業發展多方利益。
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下網購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適用現狀
根據《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的規定,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經營者為商品的貨權所有人,其承擔包含提供商品退換貨服務在內的消費者權益保障責任。目前,國內主要跨境零售電商平臺在售商品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適用“附條件可不適用的商品情形”,即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經營者在商品信息頁面聲明“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二是主動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即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經營者在商品信息頁面展示“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并作為一種售后增值服務向購買者提供;
三是被動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即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經營者未在商品信息頁面展示“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且未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將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下網購商品與國內電商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上的差異,主要基于以下幾點原因: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業模式下退貨成本較高。
若完全參照國內電商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將不可避免增加經營者經營成本,導致跨境零售進口商業模式無法持續。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模式下,允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申請退貨。但政策要求于《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30日內申請退貨、在海關放行之日起45日內以原狀運抵原監管作業場所,這在實踐操作中往往難以滿足該條件。
另外,在商品退回海關監管作業場外后,也不允許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上架銷售,導致跨境商品一旦不能退回保稅區,就沒有其他處置渠道。一般情形下,跨境零售進口商品客單價較高,境外經營者對滯留境內退貨如無法處理會形成直接經濟損失,經營者較難承擔。
跨境商品退貨流程復雜且存在較多操作卡點。
以網購保稅進口(1210)模式退貨為例,現有監管政策要求退貨應在《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30日內申請,并在《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45日內將退貨商品運抵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 型)。在實際操作中,經常因消費者退錯地址、退錯商品、各種大型活動和節假日物流限制等原因而導致超過45日未退回保稅區內,最終無法完成退貨。即使退貨成功退回原保稅區的,接下來的商品處置也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對于在30日內發起申請、45日內退回到原保稅區的,由于各地海關監管標準和操作要求不同,最終是否能順利退回原保稅區重新上架銷售仍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跨境網購商品是否實現退貨還取決于消費者決策。
與國內電商退貨可直接全額退款不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網絡交易還涉及消費者個體稅負對退貨的影響??缇尘W購商品進出境均須接受海關監管,同時消費者購買跨境零售進口商品,需繳納進境稅款,并有年度購買額度限制。
經海關審核、允許退貨的,可以退回稅款、恢復購買額度;如不符合海關查驗要求、無法退回原海關監管場所或境外,商家僅能向消費者退回價款,無法退稅和恢復購買額度。因此,跨境網購商品最終能否順利退貨不完全取決于商家意愿,還會受到消費者個體稅負差異所帶來的退貨選擇影響。即可能存在雖然實現了退貨,但消費者利益卻出現受損的情形。在跨境電商網購無理由退貨不經濟的情形下,消費者行使無理由退貨權利并不能實現其自身利益的提升。
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下網購商品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的構建路徑
根據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網絡交易與國內電商網絡交易的不同點和跨境電商行業實際情況,難以直接完全適用國內電商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在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并無明確的情形下,可賦權于經營主體通過協商方式自主確定是否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并通過市場競爭提升消費者滿意度?;诮ㄔO統一大市場,暢通國內國外大循環,促進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更好聯通的角度,關于完善跨境零售進口模式下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發揮跨境電商平臺積極作用,鼓勵引導市場競爭。
跨境電商零售模式下,跨境商品并不直接依照國內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但為提升消費者體驗,鼓勵跨境電商平臺發揮積極作用:
一是跨境電商平臺聯合境外經營者根據商品屬性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七日無理由退貨服務。即將七日無理由退貨作為主動承諾和增值服務,向境內消費者提供高于現有法定標準要求的服務。
二是跨境電商平臺要求境外經營者在商品信息頁面通過圖片、文字、短視頻等方式充分介紹商品關鍵信息以及明確提示是否適用七日無理由適用情況,確保境內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
三是在消費者爭議處置過程中,根據個案情況并結合商品屬性對七天無理由退貨適用積極探索解決方案,對實踐操作無障礙的商品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
推動經營者探索自我承諾服務,并探索退貨保、退貨險等市場化解決機制。
通過探索境外經營者在跨境電商平臺通過自我承諾方式為境內消費者提供七日無理由退貨服務,通過鼓勵引導境外經營者主動承擔網絡退貨服務,并探索海關、檢疫等相關部門完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退貨政策和操作流程,為境外經營者開展七日無理由退貨服務提供政策便利和可操作性路徑。
另外,同樣可鼓勵經營者探索退貨保、退貨險等市場化解決機制解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退貨問題。在網絡購物中一直存在因退貨時誰來承擔運費而產生的糾紛或者顧慮,郵費成為了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大瓶頸。
2010年11月,華泰保險針對網絡交易推出專用保險產品退貨運費險,以市場化機制解決買賣雙方在退貨中由于運費支出產生的糾紛,極大促進了網絡購物的發展。
近年來,在跨境零售出口電商領域也不斷出現“退貨險”來解決跨境交易退貨問題。如2024年下半年淘寶推出“大服飾全球包郵計劃”并提出“0退貨、0退款”承諾,即如果發生消費者退貨,電商平臺通過“本地退服務”與合作保險公司合作對經營者進行賠付。
建議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下,網絡交易七日無理由退貨可參照國內電商運費險、退貨保等模式,通過跨境平臺、境外經營者、消費者等各方購買相關保險的方式探索以市場化機制解決跨境商品進口退貨問題。
建議進一步完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網購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從短期來看,建議進一步完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退貨政策和操作流程。隨著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行業的快速發展,建議根據目前跨境商品退貨存在的主要問題,完善相關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延長跨境電商進口商品退貨入區時間,即可退回的商品應當符合二次銷售要求且在《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30日內申請退貨并在放行之日起45日內以原狀運抵原監管作業場所,建議將前述45日修改為90日;
二是完善直購進口(9610)模式退貨操作流程和路徑。因前述直購進口模式下商品是境外商家直發,不存在所謂原監管作業場所,建議進一步完善直購進口(9610)模式退貨具體執行政策口徑;
三是進一步放寬可退貨出境的商品條件,提高二次上架銷售效率以及拓展滯留商品處置方式等,提升跨境電商零售商品進口退貨的可操作性,從而降低經營者退貨處置的經營成本,促進經營者更多主動選擇為用戶適用無理由退貨制度。
從長遠來看,暫時擱置關于跨境電商的管轄權、法律適用等法律爭議,單純從保護國內消費者權益的角度,應先行推動《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修訂,完善跨境電商無理由退貨制度。《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于2017年發布實施,并于2020年修訂,但2020年修訂時僅做微小調整,并未進行實質性修訂。《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并未對跨境零售進口商品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情況予以明確。
在國內電商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下,商品性質或屬性是設定不同適用情形的重要因素,如附條件可不適用的商品情形是指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從狹義角度來看,商品性質或屬性主要是指產地、用途、品類、生產日期、保質期、品牌、顏色、型號等方面。
從廣義角度來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中商品原產地、商品執行標準、交易方式、海關監管、稅收政策等均一定程度影響跨境進口商品的性質。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模式下的進口商品屬于附條件可不適用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情形。
故建議在完善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時,可賦予跨境電商經營者選擇權,由經營者主動選擇是否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也就是說,可通過完善相關制度,為跨境電商經營者通過主動自我承諾服務方式解決網購退貨糾紛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據。
來源:市場監管半月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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