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城市
2012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等八部委共同下發的《關于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12〕226號)。同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下發《關于組織開展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電子商務試點專項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12〕1137號),由海關總署牽頭推動中央部門政策性試點之一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
為促進區域經濟平衡發展,做到試點成果可復制、可推廣,海關總署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遴選上海、重慶、杭州、鄭州、寧波等這5個城市開展跨境電子商務試點的具體實施。旨在解決以快件、郵件方式通關的跨境貿易在快速通關、結匯、退稅等方面的問題。2013年,海關全力推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積極探索適合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政策和監管措施,提出了一般出口、特殊區域出口、直購進口和網購保稅等4種新型海關通關監管模式。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城市開展跨境進口試點,2014年海關56、57號文,奠定跨境進口試點政策基礎,并確立了1210模式只能在跨境進口試點城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
2016年“四八新政”之后,只有上海、杭州、寧波、鄭州、重慶、廣州、深圳、福州、平潭、天津10個城市可開展1210模式業務。2018年1月1日起,青島、大連、合肥、蘇州和成都5個城市也同等適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過渡期監管政策,開展1210模式業務。
二、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國務院先后于2015年3月及2016年1月發布 《關于同意設立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和《關于同意在天津等12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分別在13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名稱分別為中國(城市名)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具體實施方案由城市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印發。旨在推動各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在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B2B)方式相關環節的技術標準、業務流程、監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先行先試,為推動全國跨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創造更多可復制推廣的經驗等。
2018年7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推動跨境電商在更大范圍發展,擇優選擇電商基礎條件好、進出口發展潛力大的22個城市新設一批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加上之前兩次獲批的13個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截至目前,全國共有35個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
第一批1個:杭州(2015年)
第二批12個:天津、上海、重慶、合肥、鄭州、廣州、成都、大連、寧波、青島、深圳、蘇州市(2016年)
第三批22個:北京、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南昌、武漢、長沙、南寧、海口、貴陽、昆明、西安、蘭州、廈門、唐山、無錫、威海、珠海、東莞、義烏(2018年)
三、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和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的區別
(一)實施范圍不同
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城市只限于該市的特殊監管區域;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是立足本市、梯次推進、全面推開、共同發展,比如青島可進行1210保稅備貨業務模式的區域有前灣保稅港區產業園4個監管場所及今年9月將封關驗收的西海岸保稅物流中心(B型),而綜合試驗區認定的線下園區共有13個。
(二)發展方向不同
試點城市主要側重于進口,以B2C模式為主;綜試區則是以出口為主攻方向,以B2B為主要模式,目前13個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的實施方案的主要目標,基本上都是提到B2B為主的模式。
(三)工作重點不同
試點城市主要是線上零售交易;綜試區則把推動外貿領域供給側改革、消費升級和促進產業發展作為重點,著力實現線上線下有機融合、互相支撐、聯動發展。
(四)規格要求不同
試點城市由海關總署等有關部委批準并指導實施,屬于部級試點,旨在促進單向的進口和網購便利化;綜試區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正式上報請示,商務部等12個部委共同審核同意,國務院批準設立,屬于國家級試點,旨在推進貿易便利化,探索形成更加有利于跨境電商發展的制度體系和營商環境,通過“互聯網+外貿”“互聯網+流通”,實現優進優出和外貿轉型升級。
四、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不一定包含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城市
第一、二批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如杭州、廣州、深圳、上海、寧波、鄭州、重慶、天津8個城市在獲批之前就是跨境進口試點城市。青島、大連、蘇州、合肥、成都5個城市2016年獲批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2018年1月1日才可繼續開展跨境進口網購保稅1210模式業務。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不是一開始就包含跨境進口試點城市,所以第三批22個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跨境電商業務監管政策仍有待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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