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關處理個人信息要遵守相關規定
海關總署發布的第2018年第165號公告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參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的跨境電商平臺企業應當向海關開放包括訂單號、商品名稱、交易金額、幣制、收款人相關信息、商品展示鏈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號、驗核機構、交易成功時間等支付相關原始數據,供海關驗核。與公告配套出臺的還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統一版信息化系統原始數據實時獲取方案》,對網絡通道、開放數據接口、原始數據的安全要求、接口內容等具體內容,做了詳細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035條第四款,海關在收集個人信息時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海關收集的行政相對人個人信息,如果是通過雙方約定而獲得的,信息主體在知情的情況下做出“同意”意思表示,就成為海關收集和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正當性基礎,海關的行為也應遵循雙方的約定;另一方面,如果在收集和處理該個人信息時存在不需要用戶授權同意的情形時,個人“讓渡”部分個人信息給政府,使得個人信息具備了公共管理價值,海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獲得合法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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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海關在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時,應當是海關開展行政執法所需要的,不得超過業務范圍開展信息收集活動,不應當超過海關工作的實際需求。在處理信息時,例如數據處理量、儲存時限、加工程度、使用范圍等,不得過度處理,必須與海關執法工作的基本目的相適應。在達到執法目的之后,必須要立刻停止信息搜集工作和信息傳輸工作。
海關如發生個人信息泄露、被竊取、濫用、篡改等事件,海關需要對信息主體承擔相應的賠償并作出補救措施,涉及工作人員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跨境電商盜用個人信息要負責
隨著跨境電商的繁榮,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購買國外的商品,在購買過程中,很多消費者也都遇到過商家要求提供個人身份信息以便清關的情況;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如何保證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呢?
根據《民法典》第1014、1034、1035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
海關提示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購買進口商品時須提供身份信息,以享受購買額度。跨境電商平臺企業、快件運營人等企業應妥善保管這些個人信息,對盜用、假冒消費者名義非法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的,海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隨意泄露個人信息的,移交地方主管部門處理。
小貼士
對此,海關也提醒廣大群眾,為了確保個人身份信息安全,防止個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盜用,跨境電商進口商品額度被占用,中國電子口岸(chinaport.gov.cn)推出網上查詢個人年度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個人額度功能,消費者點擊“個人額度查詢”中的“已消費金額”,便可隨時查詢個人消費記錄明細。如發現有被盜用的情況,可向海關反映并申訴。
供稿:蘇州工業園區海關
來源:南京海關12360服務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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